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作者:熊大明专业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 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具体案件中,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5)女方的学历情况。(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证明子女判归男方抚养较为有利,则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将会结合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双方的优劣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做出判决。
在抚养权确定之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相关确定规则具体如下:
1、抚育费数额的确定
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加以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名子女的抚养费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种: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高中以下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在有能力条件下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3、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抚育费的给付方法一般应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写明,可给付现金,也可给付实物。凡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农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特别是涉外婚姻子女的抚育费更应该一次给付。为了要求义务人及时迅速履行义务,又能尽可能避免执行上的麻烦,可以要求义务人一次或几次付清子女抚育费。对于无固定职业或下落不明的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给付,应当从其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如再不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可用其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