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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序良俗”的起源与概念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一般认为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在罗马法上,公序指的是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指的是市民的一般的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空间的不同而异,并非一成不变,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按照学界通说,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其他立法例中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良好的公共秩序无疑是从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对公民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而良俗是社会道德层面规范人行为和内心的伦理准则。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对于所有的行为都能做出与之相对应的明确的规定。同时,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所以较之于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公序良俗”的作用是弹性的、灵活的,融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法律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该原则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并施以相应处罚。公序良俗原则设立的宗旨在于授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针对具体个案,获得妥当性判决,以弥补具体法律规定不足的缺陷,即解决规范数量的有限性与规范对象的无限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含义也是在不断的延伸、扩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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