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民法体系中不同部门法对“公序良俗”的定位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一)《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论界将其归纳为“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不仅仅是对订立、履行合同提出的法律要求,更是对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的规制。在合同法领域,我们一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然而,可以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一种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的限制。合同当事人不能为了彼此间共同的利益而为损害第三方或是社会的利益,否则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否定性的评价。
  (二)商事法律规范中的“公序良俗”
  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家促销、竞销的手段和方式尽管新颖,引人眼球,但却违背了善良的社会风俗,不符合大众的道德期待,必然也得不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商法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交易准则。商人彼此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脉络,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所以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于行为内容、目的的规范除了刚性的条文之外,自然必不可少的需要弹性的社会要求作为补充。将这些社会要求总结起来,上升到法律层面,那就是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相比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所关注的利益更多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道德风俗是社会公民达成“社会契约”时相伴而生的产物。商事活动常常有着较大的社会经济影响性,动辄会影响到一个行业、一个区域或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所以对商人的活动提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