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司法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把握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近年来,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裁判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援引,并非没有产生过争议。何为公序良俗,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观点,人们从不同价值观出发,观点的差异自然很大。这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挑战。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善良风俗”类型进行了提示,按照案由分为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赡养纠纷、抚育纠纷、析产继承纠纷、违反风俗的侵权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等七个小部分。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里认可了农村的所谓“事实婚姻”,析产继承纠纷里,规定了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进去的“居住权”。善良风俗何时才能进入司法裁判呢?还必须制定一些适用原则。泰州中院规定,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地的善良风俗,即补充性原则。“这是一个大前提,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与法治的精神、法制的统一相违背,动摇国家法的主体地位。”张培成说。同时,因为善良风俗具有地方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对双方或一方是辖区外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或是经过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后适用。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