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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债务催收的法律管制 · 以网络民间借贷为背景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债务催收的法律管制 · 以网络民间借贷为背景谈到债务催收,我们的第一印象通常是操着某种地域口音的讨债“大哥”,一般比较彪悍。但让大家意外的是,像我这样的并不彪悍的人士也是催客。
今天,正在发生一个巨大的催收群体,这个群体不是受雇于传统的讨债公司或者说资产管理公司,而是在网络催收平台上注册的催客,遍布全国各地。这一现象是随着刚刚各位讨论的网络平台借贷实践而产生的。
我先简要介绍一下相关的背景。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曾经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都有。新的监管政策仅允许平台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禁止平台像以往那样对借款和贷款进行错配。
目前,大量平台正在处于转型过程中。
其中一类以借贷宝平台上的熟人民间借贷模式为代表,这是目前合规程度相对较高的一种商业模式。
这个平台的大概模式是这样的:借款人主动发布借款要约,向平台上的朋友圈发布自己的借款信息。从这一个页面上,大家可以看到,假如我要借5万块钱,借款时间半年,我自己可以设定一个年利率。如果我想借得快一点,可以将利率调高一些,但不得超过24%这个法定上限。
我的信息发布后,可以让我朋友圈的所有朋友都看到。假如王静教授看到了这个信息。她兜里刚好有闲钱,且觉得我的资信还凑合,发生逾期还款的概率不大。那么,她就可以把钱匿名借给我。我之前曾经尝试结果一千元和五千元,都在18个小时之内实际获得了借款。
我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向匿名的,王教授知道把钱借给了谁,但是我不知到底是谁借给我的。这种商业模式可能有助于解决三个问题:
一个是有助于解决借款人的信息不充分问题。如果让借款人找所有熟人挨个问一遍有没有钱可以借,肯定不太好。
二是有助于解决人情债的问题。即便我知道王静教授有闲钱借给我,但我们两个之间的利息怎么谈,都不一定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三是有助于解决个人信用评估不准确的问题。很多在座的同行,如果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由于信贷机构通常采用一种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信用评价机制,所以,给每个人的信用额度都非常有限,且通常是低于实际信用的。与此相比,熟人之间的信用评价则更趋于准确。因为,熟人之间相互了解程度更高,可以个案评估,而不是标准化评估。
当然在个案中,也有过高评价的可能,特别是当一个人同时向多个熟人借款,而熟人之间相互不了解在这个人身上以及实际发生的授信状况时,高估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在这种单向匿名模式中,这三个问题都有所缓解。至于未来的发展前景,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借款发生后,还款期限届至,如果我按时还款就没有问题,我获得融资,王教授也得到了利息,各得其所。但问题在于,如果我违约了,发生逾期怎么办?王静教授可能不愿意直接找我,于是,她可以选择向与借贷宝平台相关的催收平台委托催收,让催收平台上注册的催客向我催收。
实际上,在由借款人、出借人和借贷中介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一个条款约定:借款人违约之后,出借人可以委托催收公司来催收。催收方式很多,有电话催收,线下催收,上门催收等。此外,还有催收费问题,如果有人催收,催收之后我可以收一定的催收费或者其它预期管理的费用。
在这样一个催收关系中,有三个问题:
一个是催收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二是催收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三是催收的方式有哪些适当性要求?
在催收平台上,每个人都可以尝试注册成为催客。今天,这样的催收平台很多。比如,我就去人人催上注册了一次,在注册时告诉平台我希望在哪些地域从事催收业务。等我注册成功,通过审核之后,就可以看到在我愿意工作的地区的催收订单。
大家现在看到的是一个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个催收订单,因为违约时间长,成功崔收的奖金是一千三百多块。如果接了这个单子,我就可以去找债务人催收,平台会把这个人的适当信息提供给我。    
大家看到,这里有一个关于催客的统计。目前催客很多,遍布全国各地,第一类是退伍军人,第二是保安,第三类是律师。
问题在于,催收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平台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如果催收时催收人和被催收人之间发生冲突,债务人把催收人打了,或者催收人把债务人打了,那么,受害人是找债权人索赔,还是找平台赔,还是自担风险呢?
在催客注册时与催收平台订立的催收业务协议中,大家可以看到,协议中的约定大概是说,平台声明自己只是一个信息中介,仅提供催收业务的中介服务。至于催收产生的风险和相应问题,由催收人自我承担。或者说,催客需要自主判断催收的难易程度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问题就来了,催客与债权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么?这个关系的认定可能比较困难,毕竟,债权人是通过平台下单催收的,催收公司推送给潜在催客,而债权人根本没有办法挑选催客。或许这样理解更合适一些,实际上是债权人委托催收公司代为催收。而催收公司将订单分发给了催客。
至于催收平台与催客之间的关系,以及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我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看法。我的一个初步看法是,这需要综合平台对催客的行为控制能力和催收利润的流向来判断。
第二,催收费问题。借贷宝平台最近作了一些调整。之前曾经是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催收费,按照一个与逾期时间长短相关的固定标准收取逾期费。最近开始收于一个统一费率的逾期管理费。
问题在于,催收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我们有三种理解的方案:
第一,把催收理解为平台的中介服务费,就是因为各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当中约定了,未来发生违约的时候可以启动催收程序。
第二,催收费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如果理解为其他费用的话,那就意味着催收费+利率+其他总额不能超过24%的上限。
第三种理解是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21条所说的实现债权费用,这个实现债权费用可以在主债权外额外计算的,但是额外计算我们通常是实报实销。总的来说,这些理解都会面临上限审查的问题。
第三,催收方式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首先存在一套由官方提供的正式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包括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不履行判决的信用记录机制。在这个程序之外,还有很大的私力权利救济空间。
有催收平台向我披露过一个数据,说70%的逾期债务人,只要经过催客稍加电话催收,就会尽快还款。虽然这个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验证,但可以理解的是,在平台上借款并逾期的人与向熟人借款并逾期的人,在还款动力上的确有差异。适当的私力催收行为应当有助于提高债务人还款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弥补诉讼等官方债权实现方式的成本问题。
不过,这种私力救济容易引发一些副作用,特别是与催收方式有关。不当的催收方式可能会对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安宁、隐私、家庭、职业甚至生命造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对催客、债权人造成类似后果。下面就与催收方式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说明:
一是以谁的名义催?催收人有没有义务向被崔收人或者说债务人披露债权人的真实信息。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毕竟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匿名借款条款。
二是向谁催?比如催客能不能给债务人单位领导打电话,能不能给债务人女朋友打电话?如果给女朋友打电话,恋情可能就吹了。在北京某法院发生的真实案例中,催收人向债务人的雇主催收了,直接导致了被解雇。问题在于,债务人被解雇,是应当自认倒霉,还是可以找催收人索赔?至于前面提到的,因为催收引发暴力冲突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就更严重了。
三是什么时间催?上班时间能不能催?下班之后能不能催?可否半夜打电话或者敲债务人的家门? 
四是在哪里催?例如,能不能去债务人的工作单位催收?假如我作为催客,向杨明教授和夏小熊教授催收,可否频繁地到北大法学院和社科院法学所的办公室拜访他?我什么话也不说,但我就是穿着一个制服,上面印着某某催收公司,频繁拜访他。这样的方式可不可以呢?
我最近的研究发现,很多国家都有很详细的催收法律监管制度,对私力救济中的催收提出了很严的约束。
例如,根据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案》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向催收人明确作出拒绝再次催收的意思之后,催收人就不能继续代债权人催收了。像中国一直以来有这么大债务催收问题的国家,一直没有一个系统的制度约束,是一个大问题。
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因为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职业催客和催收业,不仅有助于促进我们未来对这个领域的法治化的讨论,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的发展。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起草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也有关于债务催收的专门讨论。不过,由于不同国家的债务人群体的诚信程度并以一样,对私力催收的适当法律管制措施也因此可能存在差异。
最后,还简要说两句裸条的问题。这是讨论网络民间借贷时,出现频率特别高的一个话题。这个可能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
 
我注意到,有不少新闻报道都说,某某女士通过借贷平台,例如借贷宝,抵押了裸条。实际上,这个说法不够准确。实际情况是,在刚刚介绍的借款过程中,为了撮合交易,例如,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调整自己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时间等要求,平台设置了一个匿名交流区。
 
可一旦有匿名交流区,问题就来了:潜在的出借人可能说,来,亲,电话沟通一下吧!这样一来,就可能在平台外发生裸条抵押问题,但通过平台完成自己流转。我个人推定,这也不符合平台企业的利益。我前些天让我的学生去研究这个商业模式和法律问题,让他们去小借两把。但学生告诉我,平台禁止23岁以下的成年人借贷,估计就是为了应对裸条的问题。
 
不过,与前面的问题一样,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将催收作为平台借贷活动中的重要一环,那么,这些平台需要在预防和应对“裸条”事件上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技术手段上采取何种措施,同样是值得深入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当然,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裸条”现象的有效治理,并不能将其作为一个孤立的现象来对象,而是需要结合“裸贷”背后的产业链来系统观察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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