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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母亲赠房给儿子过后能否反悔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案例简介:母亲赠房给儿子
刘某与丈夫温某多年前在江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温小某。去年2月, 刘某与温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温某生活,由温某携带抚养。同时,刘某将与温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宁都和广州花都的两套房产份额归儿子所有,刘某具有居住权。虽然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但去年9月,温某将房产的门锁更换,殴打刘某并将其赶出家门,使刘某失去居住权。恰逢两套房产尚未过户给温小某,于是刘某将温小某告上法庭,主张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法院判决:可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自己在上述房产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刘某与温某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因该两处房产尚未过户到温小某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温小某,现原告请求撤销其对两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温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刘某与温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在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享有的份额 归其儿子温小某所有的协议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母亲赠房给儿子,过后能否反悔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在本案中,刘某将自己在上述房产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刘某与温某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因该两处房产尚未过户到温小某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温小某,现刘某请求撤销其对两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温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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