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双方对婚后彩票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案情简介:双方对婚后彩票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
李某某、郭某某于2003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李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争议财产为:郭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李某某坚决反对,郭某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法院判决: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彩票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财产的性质?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及投资经营收益。其中,只有投资经营收益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自然增值往往仍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目前,“投资经营收益”,既包括直接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包括间接投资所得的收益。具体而言,可以将投资经营收益的情形做如下概括:(1)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2)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3)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所得的股东分红。本案中的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彩票所得的收益即为此处的第一种情形,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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