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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探视被拒绝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2014年7月,张某与王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3月生一女儿。后张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合准备协议离婚。张某在前来咨询的时候告知双方协商离婚后女儿归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张某同时担心王某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张某有权不支付抚养费”。所以,今天来聊聊这个话题:探视被拒绝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律师认为,父母一方因对方不让探视子女而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无效。理由如下:

        1、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支付抚养费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张某和王某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视孩子的筹码。 

        2、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是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对子女的成长不利。

        3、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行为的作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本案中,“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张某有权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损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德,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4、如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张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对于阻挠探视权执行的行为有惩戒措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这种具有一定法律威慑性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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