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现今,许多人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一份“保婚”协议,约定“谁提出离婚,谁便净身出户”,这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用心经营好婚姻。
然而,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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