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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以下是婚姻法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大家对婚姻法的认识。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父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就目前而言,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那么当然谈不上离婚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看,甲乙双方就结婚登记当时而言,双方的婚姻应是无效的,但时隔多年,至2011年7月即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的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呢?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否还留有余地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另外,还需提及一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二人的婚姻登记手续系他人代办,这一点是否影响婚姻之效力呢?本律师认为,双方没有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是程序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婚姻)无效。
  综上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双方的婚姻从2007年即男方也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应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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