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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怀孕休假的那些事(一)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随着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配套法规政策也陆续修订出台或正在修订中。其中,女职工最为关心的产假(又叫生育假)问题,各省市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尽相同,如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的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由于牵涉到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多项切身权益,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注意以下事项,避免产生相应的劳动纠纷:

  案例一:产检请假不得扣发工资

  小丽是大地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2014年4月怀孕后因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故按照建档医院的要求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小丽发现,每个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经与公司反映,财务部门反馈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小丽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无果,以要求大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大地公司应当按照小丽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大地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大地公司将小丽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并比照病假待遇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小丽补足工资差额3000元。

  法官讲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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