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前投保 死后这笔保险金该给谁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2007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受益人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标明受益份额。但是,郭先生当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给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选择了法定受益。
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另外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不幸车祸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金,并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以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法定受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财产继承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一场保险金受益权之争拉开帷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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