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医疗损害责任平衡,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医患纠纷一直为公众所关注,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成为《侵权责任法》审议中的一个焦点话题。由于现行《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专设一章“医疗损害责任”。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现实中,有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找医院索赔的时候,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这个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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