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为了减少庭暴力事件发生,建立和睦的庭关系,国出台了《反庭暴力法》,可能很多人都对其内容都比较关心。那么反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是谁?《反庭暴力法》有何亮点?
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
什么是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暴法》规定,庭暴力是指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庭双方“离婚不离”。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暴法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暴或疑似遭受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暴线索的机构有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暴不是务事,反庭暴力是国社会和每个庭的共同责任。
出台《反庭暴力法》,是国庭和社会稳定做出的努力。其中反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是庭成员及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其不仅对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制裁,也对一起生活具备暴力侵害行为的人进行处理。并且,该法特别规定了监护人和学校的义务。总之,《反庭暴力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庭成员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转载自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