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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财产继承权是如何继承的?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婚前财产继承权顺序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后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四种:
1统一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立法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3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和个别大陆法系国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所采用。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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