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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厂工人工伤后由谁赔偿?工厂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承包方?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6日
导读:工人工厂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四级伤残的工人如何得到工伤赔偿金?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将工厂外包,工人工作时受伤谁的责任?了解相关劳动法律争议,请看以下案例。案情简介:砖厂工人工伤后由谁赔偿
被告盘州市某砖厂于2010年3月25日成立,投资人系董某,实际经营人是余某。2015年4月1日,原盘县某砖厂与黄某签订《出租合同书》,约定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将砖厂出租给黄某经营,双方在合同书中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自2015年4月起盘县某砖厂由黄某和梅某共同经营,原告侯小姐于2016年1月14日在盘县某砖厂工作时,不慎被皮带绞伤右上肢,后经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四被告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即四被告)一次性赔偿乙方(原告)工伤及各种费用肆拾叁万壹仟元整,甲方2017年3月24日支付2万元,下差部分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第四条约定:若甲方不履行赔偿义务,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代表黄某、梅某赔偿连带责任。《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某、梅某当日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此后四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款。现原告侯小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盘州市某砖厂赔偿原告工伤赔偿款411000元。判令被告黄某、梅某、余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书连带承担工伤赔偿款
由被告盘州市某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侯小姐工伤赔偿款411000元。被告黄某、梅某、余某对前款确定的工伤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工伤赔偿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就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该《工伤赔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该协议约定由被告盘州市某砖厂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431000元,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及承包方代表人黄某、梅某赔偿连带责任,经原告及被告余某确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是指余某,故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盘州市某砖厂,被告黄某、梅某、余某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达成协议后,被告盘州市某砖厂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被告黄某、梅某、余某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被告黄某、梅某在《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剩余赔偿款41.1万元仍应由被告盘州市某砖厂承担赔偿责任,由《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担保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及承包方代表人黄某、梅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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