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提供劳务受损害 发包人与雇主应连带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导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呢?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劳动者受损害,发包人被一同告上法庭
小吴于2014年6月22日将其住房承包给小王与小李(二人均为民间个体工匠,无建筑施工资质)修建,同时订立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小吴将其住房以包工不包料(清包工)的方式承包给小王与小李修建,基础部分单价为120元/每立方米、主体部分按板面平方计价,单价为278元/每平方米。主体第一层高4.2米(半框架),第二层和第三层高为3-4米。铸好第一层现浇板,支付第一层和基础部分工程款的80%,铸好第三层现浇板,支付主体工程款的80%,其余工程款待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小王与小李为对房屋基础进行施工,雇请小安做工。小安做工搬运水泥以前,小吴在备料堆放水泥时,先用原木垫在地上(防潮),再将水泥呈正方体状堆在原木上。2014年6月28日,小安在搬运第四包水泥时,水泥堆上的水泥向下掉落,将小安之左小腿砸伤。小安先后向小李、小王、发包人小吴索赔。为获赔偿,经协商无果后,小安将发包人小吴与雇主小王、小李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上述案件属实,法院判决被告发包人小吴、雇主小王、小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安一、医疗费22033.70元;二、误工费11663.76元;三、护理费1438.2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五、交通费800元;六、鉴定费1300元;七、伤残赔偿金10868元;八、被扶养人生活费474元;九、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上九项合计57117.66元。
律师说法: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安在为小王、小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因此小王与小李应当对小安的损失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吴在明知小李与小王均为民间个体工匠,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住房修建工程发包给此二人,应认定小吴有过错。故发包人小吴应与小王、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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