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要房难舍娃 律师独创共同抚养过渡期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1日
导读:江女士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江女士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案情简介:离婚要房难舍娃
原告:钱先生 被告:江女士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钱先生与江女士自行相识,双方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钱小妹。婚后,钱先生父亲出资48万作为首付,为钱先生、江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一直以其公积金协助双方偿还贷款。因钱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江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钱先生父亲占40%,钱先生占30%,江女士占30%。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钱先生、江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房屋现值400万元。
双方均主张女儿钱小妹的抚养权,钱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江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其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钱先生与江女士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钱先生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钱先生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钱先生父亲提供。
江女士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江女士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
案件结果:本案经调解结案
钱先生与江女士离婚,房产归江女士所有,江女士给予钱先生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钱小妹最终抚养权归钱先生,江女士暂时抚养,此后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律师说法:在实际中抚养权人和实际抚养人可分离
在委托我们的时候,江女士的主要诉求是孩子抚养权,同时为了保障母女的生活,希望能够获得房产。办案团队在了解双方房产出资主要来自于钱先生一方后,告知江女士在争取房产权益上处于劣势。
我们积极与钱先生及其父母沟通,钱先生父母对儿子的离婚感到十分痛心,恳请我们劝说江女士让出心爱的孙女钱小妹,他们能够给钱小妹提供更加优越的成长环境,并表示他们愿意在房产分割上作出让步。
我们将钱先生父母的态度转告江女士,并详细向江女士分析了案情,若江女士坚持要求孩子抚养权,可能使自己陷入居无定所的困境,不利于孩子的幸福成长。办案团队建议江女士通过调解争取房产,今后稳定在北京发展,可随时参与孩子的成长。江女士痛哭流涕地表示舍不得孩子,办案团队创新性地提出了暂时的共同抚养作为江女士情感的过渡期,将孩子的抚养权让给钱家,同时争取获得房产。这一调解方案获得了江女士和钱家的认可,双方通过调解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钱小妹的抚养作出了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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