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解雇迟到员工 循序渐进 由轻到重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导读: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员工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对于“小错不断”的员工,企业如何解雇才是合法?企业能否一蹴而就,将员工所有的小错误一起处理,一次性开除员工?案例:
员工在职期间多次迟到,依法被解雇
原告提交了《就业规则》、考勤表、处分通知书,主张被告在职期间多次迟到,1月份6次、2月份3次、3月份6次、4月份1次,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达到《就业规则》第46条解雇条件。原告所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被告迟到情况为1月份3次,2月份3次、3月份2次、4月份1次。被告辩称原告所作出的警告通知于2016年6月29日一次性作出,应当视为对被告的迟到行为作出一次警告,且被告也未达到就业规则规定的在一个月内发生6次没有正当理由的迟到。
法院判决:
因迟到行为一次性解雇员工,处罚过重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就业规则》实为管理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迟到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分属于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对迟到的小违纪问题的处罚应当循序渐进,从轻到重,对于屡教不改者逐渐加重处罚才能合情合理,原告将被告所有迟到行为作为一次辞退处罚,实属处罚过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
对小违纪问题的处罚,应当循序渐进、由轻到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程度上的要求,即必须“严重”违反。因此,对“迟到”这种小违纪行为,达不到程度要求,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迟到”解雇劳动合同。但是,多次的小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能认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一次性将多次违纪行为一并处理,会被法院认为是用人单位的纵容行为所造成,不符合处罚循序渐进、从轻到重的规则。其次,要不能体现员工具备“屡教不改”的恶习。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小错误不能一次性处罚,直接开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