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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判断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二者区别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案情简介
债务人渝某向债权人向某借款200,000元,收据载明:收到向某现金二十万元整,借款月息2%,一年期满由丰达物业开发的工程欠款归还。逾期未还款,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渝某清偿债务及利息。
法院观点
渝某上诉认为该笔债务已经转移给丰达公司,渝某不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但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转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达成的协议将债务人的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渝某出具的收据上虽然批注了“由丰达物业开发公司拨款归还”字样,但丰达公司未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没有表明终止向某与渝某之间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而更符合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偿的法律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仅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债务由第三人承担以致终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收据所载明的“由丰达物业开发公司拨款归还”,仅表明了渝某对向某的借款本息由丰达公司履行,未表明债务由丰达公司承担,渝某与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未消灭,,属于债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渝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债务转移的法律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存在债务承担合意?;债权人同意 。
但本案很显然属于第三人代偿。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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