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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案情简介:起诉借款人还款
原告佘某于2013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先后向被告李某支付人民币730385元用于向被告购买一处房产,后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变更原协议,约定将原告已支付的上述款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年利率为10%(自被告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计算),原告不再购买被告房产。近一段时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付息,遭被告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3038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其中180385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45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被告在《补充协议》约定了广州市XX路131号1103房出售后款项用于偿还原告借款,此属于原、被告双方对售房款如何处理的约定,而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被告还款必须以被告出售房产为前提,故被告以房产没有出售所做之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佘某清偿借款本金730385及利息。
律师说法: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
《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以上是关于“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的案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遇到此类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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