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中公司与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案例简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200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被告姜某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在人行横线上左转往南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姜某负全责,原告无责。故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赔偿;被告公司对被告姜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赔偿。200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被告姜某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在人行横线上左转往南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姜某负全责,原告无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赔偿;被告公司对被告姜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说法:交通事故中被告公司与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没有保险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要承担限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确定保险公司对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负连带责任。若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在赔偿受害人后,按照连带责任向肇事者追偿,这不仅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相违背,而且执行中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阻碍。
此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