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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假离婚需谨慎,下一秒就可能赔了夫人和房子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为了规避相关政策,阿亮与妻子假离婚后成功买房,岂料一年之后妻子拒绝复婚,阿亮立刻告上法院,搬出各种“证据”竭力证明是两人假离婚。然而,法院认为假离婚无法律依据,阿亮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法官提醒:
由于现行的征信审查和房屋限购政策,不少家庭会选择通过“假离婚”方式进行规避,若一方愿意承担风险办理离婚登记并“净身出户”,则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复婚、财产归对方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为买第三套房,丈夫“净身出户”
 今年47岁的阿亮与小她9岁的阿芳(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次年5月,阿芳诞下一女。
 据阿亮称,他和阿芳婚后共同购买了佛山及广州两处房产,均登记在阿芳名下,但属于他与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8月,他与阿芳欲共同购买广州南沙区某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但阿芳告知他,因为阿亮的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阿亮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阿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来购买该房屋。
 于是,阿亮与阿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离婚,女儿由阿芳携带抚养,阿亮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为止,阿亮随时有探视权;阿亮自愿放弃属于阿芳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房产均归阿芳所有,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阿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阿亮与阿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
 女方不愿复婚,男方告上法庭
 据阿亮称,购房后,他多次向阿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阿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阿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份额。
 “离婚手续及协议书只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与阿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阿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确认佛山及广州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阿芳向他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阿芳辩称,她与阿亮不是假离婚,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南沙某房是她的离婚后财产
 女方指责男方烂赌又不顾家
 为了证明是假离婚,阿亮在法庭上搬出各种证据:离婚登记后阿亮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以及阿亮与阿芳的合照,主张离婚登记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此阿芳表示,双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离婚登记为假离婚。
 阿亮还请同事陈某及堂妹刘某出庭作证。同事陈某称,他于2016年多次与阿亮、阿芳一起吃饭、旅游,阿芳均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出现。堂妹刘某称,阿亮、阿芳于2016年春节期间前往她家吃饭,阿芳仍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出席。
 阿芳表示,阿亮以“净身出户”的形式离婚,是因为阿亮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阿芳父亲支付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阿亮对此不予确认,称自己是尽职的父亲。
 查无法律依据,驳回男方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属阿亮、阿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驳回阿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亮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审查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也无须考虑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
 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不能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履行离婚协议。且一旦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就属单身,均可自由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即使约定何时复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