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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证杂谈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经常接触各类案件的当事人。我发现许多人对公证存在诸多误解。经常会有人问我诸如“别人给我写的欠条没有经过公证有效吗?”、“我把房子给女儿,不办产权过户,做个公证行不行?”、“赔偿协议不公证,对方反悔了怎么办”之类的问题。大家思想存在这些疑虑,说明对公证缺乏认识。很多情况下,大家在思想意识里夸大了公证的作用,把公证“神秘化”了。 什么是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单的说,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对事实或文书的证明活动。 从公证的定义来看,公证只是对客观事物的证明,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佐证其他客观事物。所以,公证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而且也不是必须的,只是证明其他客观事物的方法之一。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有其他更加有效且经济的手段来证明客观事物的存在,则不必用公证的手段来佐证。比如前述的问题,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足以证明借款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并不需要其他手段来佐证,当然也不必要再做个公证。再如,房屋产权不办理过户,从物权的角度讲,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公证并不能代替产权过户。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同样可以因为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同样可能存在反悔问题,公证不能遏制反悔。 但公证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广为人们接受的活动,其存在当然也有其非常充分的理由。首先,公证可以提高证据效力。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打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公证过的证据的效力大于未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公证过的遗嘱效力大于未经公证的。 其次,公证适合于证据有可能损毁、灭失的情况下。比如,我国公证机构对“二战”中被日军强征的随军“慰安妇”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因为这些慰安妇均年事已高,有随时去世的可能。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证经常用于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比如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著作权。但网站工作人员从网上删除该照片只需要1秒钟。所以被侵权方可以对网站的侵权情况进行公证,以防侵权证据的灭失。 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规定,许多涉外的文书也需要公证。比如外国人的委托书就需要在当地公证机构做公证后,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 公证机构因独立于各类案件当事人之外,与案件纠纷并无利害关系,且公证有其严格的程序。所以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书往往比较客观、公正。 通俗的讲,公证就是公证机构给做证。所以其并不神秘,其作用也是证明作用。人们关注公证说明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社会需要公证,更需要人们正确认识公证。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