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婚姻与第三者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第三者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日常社会中人们对一类人的称谓。现在有些人以为第三者司空见惯,无所谓了。但第三者及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的已婚者(以下称“第二者”)可能因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婚外情发展的初期往往只是偶然约会。在这个阶段,如果仅仅是两个情人间的约会和婚外性行为,则不会涉及法律问题,纯属道德范畴。法律对此不做任何评价。故也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随着婚外情的发展,有的第二者和第三者同居。这时的第三者及第二者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因为第二者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二者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方面)。事实上,这种赔偿经常表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这只是第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二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则可构成重婚罪。如果第三者明知第二者有配偶,则第三者也构成重婚罪。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两个,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如果两人一直以“情人”或“朋友”名义同居,则不会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罪针对的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而情人或朋友等其他称谓则与合法的夫妻不产生直接冲突。还有一点,这里的“同居”并不是指一般的共同居住,而是指双方具有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意思。 另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况就是第三者和第二者又用欺骗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肯定构成了重婚罪。同样地,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第二者有配偶,则不构成犯罪。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件。男方长期在保定做生意,和另一个女人同居,基本不回北京。女方在北京生活。这样过了数年。女方在咨询了律师后,委托他人到保定取得了相关证据。虽然这个案件最后双方协议离婚了,女方没有追究男方的重婚罪,但男方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个案例在现实中颇具有典型性。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有人认为无所谓的时候其实已经触犯了刑法。现在是法治社会,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掌握规则、遵守规则。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