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三种方法实现超越时效债权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弊端:比如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普通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消灭时效均在六年至二十年之间,最短的也有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深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时间也会较长,因此,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债权人而言,确保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是进行债务追偿和资产保全的基本条件。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结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以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追偿问题。
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债务人都不愿履行债务。如果能促使债务人自愿还款,则可以完全解决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债权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因此,如果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正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和保持力,因此,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如果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意识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停止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如果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则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件中指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这条解释,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重新得到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法理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比如债务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催收通知单的,债权人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本条解释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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