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联络越来越多,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随之加入短信行列,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有超过三亿条的短信在发送。但随着短信的快速发展,一些垃圾短信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例如每天你会收到无数条你不想看的广告信息、娱乐信息、甚至黄色信息,干扰了你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你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查看和删除这些信息。垃圾短信侵害了我们的权利,但你不知道对方是谁总觉得一时拿他没有办法,一忍了之。笔者认为,垃圾短信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通讯权利,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向侵权者讨个说法。下面笔者就短信侵权法律特征,责任承担主体等具体问题,作简要阐述如下:
一、短信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而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侵权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对照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垃圾短信具有违法性,黑广告、黄色信息不用累述,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向其发送大量的广告短信,明显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具有违法性;(二)垃圾短信直接干扰了公民的正常通讯自由,黄色短信更是对人的精神损害,损害事实存在;(三)垃圾短信的发送行为与对方因此而导致的工作、生活受骚扰,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四)垃圾短信的发送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不快乐,搔扰他人生活,而故意为之,甚至是恶意相加,其过错显而易见。因此垃圾短信是侵权行为。
二、短信侵权的责任主体
1、运营商的责任
手机用户发送和接收短信是基于和手机运营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运营商按合同要求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短信的技术支持,用户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是现实生活中运营商为收取高额广告费用,在未征得用户同意情况下,向广告发布者提供短信群发服务,强制性向用户手机发送广告信息,此种行为与强制消费大同小异,他通过强制向用户推销短信广告,然后收取广告发布人的费用。就好比强行到公民家中放映广告短片,迫使公民观看。因为手机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愿不愿意收看商业广告是公民的自由,是一种权利,如果运营商未经公民允许私自向其个人手机上发送广告短信,就是公然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和人身安宁权。
2、普通用户的责任
在普通用户之间,个别人为发送违法广告或寻求刺激,向别人发送有害信息甚至黄色信息,造成被发送人精神受刺击、生活受干扰,有些女性经常受到黄色短信的性骚扰,此种情况,发送信息的人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运营商负有协助查清加害用户的义务。
三、短信侵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1、运营商的责任承担
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为谋利擅自或准许他人通过其设施向公民个人手机上发送广告短信或有害短信的。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种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害,发送垃圾短信并不会直接造成接收者财产损失,但其确实造成接收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付它,特别是正在进行重要的事务活动时接到这种短信,影响正常工作,有的有害短信,特别是黄色短信还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夫妻因此而分道扬骠,被害人根据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后果可要求短信侵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运营商和实际发信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普通短信发送者的责任承担
对于有的人利用手机对手机向对方发送垃圾信息,包括违法短信,这种情况手机运营商并不知晓各人手机发送的短信内容,更无义务审查和限制个人短信的发送,此种情形,运营商没有侵权和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短信发送人利用手机为工具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及时立法,规范手机通迅行为
据媒体报道,现在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越来越倡撅,有的利用手机短信设“中奖”骗局,有的利用手机短信套取信用卡用户信息,有的利用手机短信销售违禁品,办假证,有的利用手机短信散发色情、迷信广告,有的利用手机短信散布恐怖信息,种种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国家的安定团结,我们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可采取手机实名制和限制广告的发送时段,并对滥发垃圾短信予以处罚等措施。手机实名制后对利用手机违法犯罪者公安机关可迅速侦破,从根本上遏制犯罪源头。对运营商和个体用户违反规定、滥发短信的可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无规矩不成方圆,短信市场也急需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还公民一个安全、文明的通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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