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广本“婚礼门”报道 看产品责任的误区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职业的原因使我一直关注广本“婚礼门”事件的进展,然从网上查到除了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的报道后,
一直没有后续报道,不知道该案现在处理的如何了。但从开始的轰轰烈烈报道、评论到网上能查到的最后一篇报道整个过程来看,我发现媒体错误的解读了《鉴定结论》,或者说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误区。认为事故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强度,厂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广本应当对事故中人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详细资料,不能判断“婚礼门”事件中人员伤亡和事故车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下列观点是结合新闻报道假设人员伤亡是由于车辆断裂所致为前提的。也就是事故车缺陷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缺陷的存在的。即除了未投入流通或者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的缺陷以及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外,生产者对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正是这一条款,使人误以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强度,厂家无需承担责任。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以后半条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那么回到前半条,前半条规定类似于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会有对使用人或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通俗的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通过以正常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场合所期待的安全。产品的缺陷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大致分为:1)设计上的缺陷(缺乏安全性);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未对产品使用及危险防止上予以适当的提示);和4)开发上的缺陷(依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按《产品质量法》可以免责)四种。
“婚礼门”事故车是否存在缺陷?综合缺陷的规定和报道来看,事故车存在缺陷且不是开发上可免责的缺陷,生产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使用者和生产厂家两方面分析。从使用者的角度,从报道中所产生的强烈反响看出,事故车的断裂情形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预料和心理期待。另外,以一个正常驾驶员来判断,在鉴定结论所回放的场合和情形下,车辆不应当发生断裂——这是人们合理的安全期待。既然事故车不能满足这一合理的安全期待,就说明是有缺陷的。从生产厂家的角度,鉴定结论表述的非常明显“转向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度。”(摘自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鉴定结论给出以下3个结论:1)该缺陷是厂家明知并设定的,厂家设定了一个强度,超过该强度的碰撞就会发生断裂;2)既然是厂家设定的,也就排除了缺陷是当时科技不能发现这一免责事由;3)厂家对该种事故的发生是有预计的,至少厂家在容忍事故的发生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加固车辆强度的所增加的成本上,厂家选择了前者(为了追逐利润而降低成本一定程度的增加了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危险性)。
所以,从使用者的角度,他们有理由确认事故车存在瑕疵;从厂家的角度,明确了缺陷是厂家所设计的。(至于生产者放任缺陷以及缺陷所可能产生的危险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将另行阐述。)
其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适应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而不是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该原则的主要理由是:1)生产者是危险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够控制这些危险;2)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和3)生产者具有分散风险负担的能力,将责任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也就是说只要是产品进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生产厂家都应当对该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销售价格中包含风险成本。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三)项明确的体现了这一赔偿原则。通俗的说,即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了产品存在缺陷,而对缺陷的整改需要付出成本。但是不改进产品弥补缺陷,就需要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厂家就会评估改进产品的成本和保留缺陷所要承担赔偿成本(通过事故概率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计算得出)大小,决定一个设计标准。并将该设计标准产生的赔偿成本通过价格体系分散到产品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厂家就以该预收的成本费用进行赔偿。[上述缺陷是指国家、行业标准范围内的缺陷。而并非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否则,产品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是违背现代产品责任原理的,对此另行阐述。]
根据鉴定结论,既然事故车该缺陷是厂家设计的,说明事故产生的责任在厂家的预料和控制之下,将该风险已经转移到车的售价之中。所以,厂家对缺陷产生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当然,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仍应对造成的人员和事故车以外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说明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意义。(在不考虑鉴定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假设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的意义在于厂家无需对车主就事故车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没有对车主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一种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使用合同法调整。而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是侵权法律关系,使用产品责任法调整。进一步,就算事故车不符合设计要求,也只能按合同法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产品责任法相厂家主张侵权责任,即“产品自伤”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
所以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来看,广本应当对“婚礼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生产厂家对这种情况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厂家不能对消费者采取歧视和区别政策。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对让这种歧视和损害我国消费者的行为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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