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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竞争、互助与灾害伦理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竞争、互助与灾害伦理
  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都包含着竞争与互助两种基本的伦理品质,前者利己,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主导,后者利他,在灾害或危急时刻发挥作用。我们每一个人的道德成长,其实主要不在于日常时刻的理性计算,而在于危难时刻的自觉行为。从竞争到互助,人性在灾害面前没有被吞噬,而是得到了完善。
  竞争与互助
  为什么在日常时刻我们看不到如此次抗震中出现的诸多感人事迹?诸多无需宣传而达于人心的道德温暖?这需要我们从人的基本伦理品质出发来回答。
  在平常的时刻,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与事业中,但无论是家庭还是事业,都是一种“圈子”,一种据以区别于他人的想象物。我们在事业上追求成功,在家庭里追求幸福,但所有这些都基本上没有超出个体利益的范围。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已经习惯了以理性规则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除非关系极近的亲人之间,或出于其他的目的(如炒作),个体一般不会对他人受到的伤害进行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在日常时刻,“雷峰”已经远去,见义勇为不仅稀少,而且还可能遭到受益人的否认。我们不仅不习惯于帮助别人,而且逐渐扭曲了对帮助行为道德性质的认识。不久前发生的南京的“彭宇案”就是适例,搀扶老人竟被指控撞倒了老人,并被诉之法庭要求赔偿。日常时刻,尽管政府也会进行道德宣传与倡议,甚至设立见义勇为奖,但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自私并非一种假设,而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西方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与社会科学,基本的假设都是理性人,而从这一逻辑起点推演的西方学术体系对于西方制度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有效和成功的。理性人假设击中了人性在日常状态下自我保存与扩展的本性,这可以概括为一种自爱导向的竞争伦理。在日常状态下,我总是爱自己多一些,爱别人少一些,在利害关系考虑上我总是把自己放在第一位,也就是所谓的“egoism”.实证科学也能够提供类似的证明。正因为人性在日常状态下和基本面上是自私的,我们才需要发展超越个体利益的道德,我们才需要制定抑制个体欲望的法律。任何宗教在本质上都是对人性的矫正,提供向善的精神劝导,基督教如此,佛教、伊斯兰教乃至我们的儒家伦理莫不如此。
  但是,我们对日常状态的竞争伦理也不必表现出过分的“道德焦虑”,一则这一伦理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它推动个人的自我实现,以及为了自我实现而进行的各种合作性行为与社会建构;二则生活除了常态,还有非常态,即灾害或危难的时刻,这一时刻所带有的灾害的普遍性压力将冲破个体的区别性竞争伦理,促成一种互助性的灾害伦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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