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遭受伤害的,算工伤吗?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死者黎某系钟某的配偶。从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25日,黎某的配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黎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理由: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一同考虑。
律师说法:认定工伤应当考虑到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
本案中,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的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而是在买菜的途中发生,结合黎某的生活状态和工作内容,其在工作地点包括买菜在内的生活活动与工作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工作与生活密不可分,故认定黎某在买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是合理的,也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综合来看,对于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除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对于较为特殊的工作岗位与工作环境,工伤认定部门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及工作状态的具体情况,这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工伤认定应该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灵活操作。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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