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原告称曾受到威胁 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案情简介:离婚后原告称曾受到威胁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民政局登记结婚,同1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唐某乙。2015年8月3日,原、被告在浦东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了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唐某乙2006年12月25日生随被告沈某共同生活,被告沈某放弃原告唐某甲应当支付的抚育费,孩子抚养费由女方承担。2015年11月26日,原告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在上海市浦东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因被告沈某经常无理取闹,不答应其离婚及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无理要求,就经常到原告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原告才不得已答应将孩子给被告抚养。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但被告不具备照顾孩子的有利条件故请求判令:变更原、被告婚生子唐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第2点约定:“婚生子唐某乙2006年12月25日生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放弃男方应当支付的抚育费,孩子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可每月探视儿子一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虽表述为唐某乙随女方共同生活,但原、被告双方已就唐某乙的抚养权归属的实质内容包括共同生活问题、抚养费的承担以及探视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唐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沈某是明确的。现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该协议依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确认唐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抚养权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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