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案情回顾:弟弟写遗嘱将财产给姐姐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76岁的被告也就是父亲是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案情回顾:弟弟写遗嘱将财产给姐姐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76岁的被告也就是父亲是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请求继承法律师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法院判决:原告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继承法律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继承法律师的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适用遗嘱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的成立条件问题。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立遗嘱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财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人是有一个特定范围的,这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继承法律师的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如果上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遗嘱接受财产的,只能按照处理。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故依法应确认遗嘱的效力。被告父亲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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