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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结婚交给婚介12万 没找到对象要求返还被拒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3日
案情简介:为结婚交给婚介12万
被告晋州市缘美顺婚姻介绍服务中心系经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双进。经营范围:婚姻介绍服务(涉外婚姻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经人介绍,2016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金海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被告服务中心经营者张双进收取原告缴纳基本服务费12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原告到老挝相亲。因相亲未果,在老挝期间,原告自行回国。
被告负责人张双进称,在老挝期间因原告的原因致使相亲未果。原告自行回国后,为找到原告,张双进之子张金龙向老挝万象市龙那所警察局报警并寻找原告。张双进称应将在老挝期间所开支费用约10万元扣除后,剩余款项可以返还原告。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法院判决:被告晋州市缘美顺婚姻介绍服务中心返还原告郑玉鹏基本服务费11759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虽然合同内容中未涉及涉外相亲,但实际相亲目的地为老挝,属涉外婚姻。原被告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基本服务费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负责人张双进称在老挝因原告原因未能相亲成功,所开支费用应予扣除;经审核,高铁票费用、机票费用、大巴费用共计2400.5元,虽无相关票据,但属合理开支费用,应予扣除。于是,本院做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涉外婚介需谨慎
到了法定结婚年纪,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婚介公司给自己介绍结婚对象,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我国大部分婚介公司都是介绍国内的适婚男女,没有涉及国外业务的,这属于非违法经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2月6日作出的国办发[1994]104《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上就是“为结婚交给婚介12万 没找到对象要求返还被拒”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小编提醒,婚介公司参差不齐,当事人选择婚介服务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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