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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和七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两者缘何区别?一个判决执行之日,一个判决确定之日,区分的意义何在?
 
以下一段话是从雅虎知识堂摘录的答案: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
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监狱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当时生效。
 
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如果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