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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吗?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5日
离婚案件是必须经过调解的案件,所以开庭前法院必须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会进入审理程序。但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要经过调解的吗?
1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还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有人会说,夫妻一方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然终结;婚姻关系已经消灭,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有意义吗?
但是,婚姻关系结束,在遗产继承、对特定人员的抚养扶养上还有相应的责任产生。因此,即使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死者的婚姻关系存在疑问而申请宣告其无效,还是具有意义的,法院应当受理。
但提出申请的时间点要注意,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2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吗?
并不是,特别是在宣告婚姻无效这种特殊的案件上,把握几点:
1,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关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上,不适用调解,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作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是比较严重的,比如重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如果允许调解,允许双方协商,等于纵容重婚之类的现象,严重冲击合法的婚姻制度;
2,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没有上诉的权利,就婚姻关系的有效性问题,一锤定音,无救济的途径,而且判决是就婚姻效力问题单独作出的,不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结合上面第2点,可得出结论:无效婚姻案件中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时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就同一件事情,分别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此规定相当特别。
4,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即如果财产及孩子抚养部分是判决的形式处理的,则允许当事人上诉,这与正常的离婚案件一样。
3如何列明宣告婚姻无效案的当事人地位?
法律只规定了申请为利害关系人这种情况的列明办法:
1,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则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夫妻一方死亡的,则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则不列被申请人。
如双方均生存,一方为申请人,则对方为被申请人,这是正确的;如果一方已亡,生存一方为申请人的话,则不列被申请人,这毫无疑问也是正确的。
4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同时受理,如何处理?
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该怎么办?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审理接影响了离婚案件的审理(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以婚姻关系合法为前提),因此得先审宣告婚姻无效案,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婚姻无效案的判决出来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如果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则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项(驳回原告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但关于财产与孩子抚养的部分,则继续进行审理,可以调解,也可判决。
5什么情况允许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关于离婚案件中,是否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没有更多规定,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了特别规定:即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意味如果没有涉及财产处理的,即使是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案件,也不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需要,不至其财产权受到了损害而仍不知情,同是也为了更好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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