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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家事案件特有之“人身保护令”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5日

婚姻家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制度,本文仅向大家展示其中之一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身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背景: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进展: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试点工作。
举措: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防止加害人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依法作出500多份俗称“人身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切实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升级或恶化;一些法院将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加诸加害人,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了29%以上;分割家庭财产时,适当照顾或补偿弱势受害方;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基础上,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优先权;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确保其远离受害人,避免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再度发生。


截至2014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共发出500多份人身保护令,家暴认定率近三成: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2009年5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广东省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2010年6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2011年4月21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出广州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2011年7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广东省第一份保护男性的人身保护令。
2011年11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东莞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2012年12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中山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2013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2013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达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六)驳回申请及不服裁定的复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七)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
  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八)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 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 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以上是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全部介绍,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是试点法院根据《指南》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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