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未分割住房公积金
原、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泽峰。被告宋某某嫌弃原告生育了女孩,从2009年2月起就与原告分居分食。被告宋某某先后四次起诉离婚。2012年7月3日,原、被告在珠晖区法院正式离婚。原告在2012年与被告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已知晓被告宋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但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未就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处理。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以及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
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50046.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分割。
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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