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原告要求独自抚养儿女合法吗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案情简介: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9日生女儿李某乙,2012年8月2日生儿子李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时原告出示证人证言证明二人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生气及村委会证明信给予证明,证明被告离开原告家后,至今不回这一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己抚养两个子女。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女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离家出走一去不回导致二人长期分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维系,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儿女李某乙、李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一双儿、女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成长,还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愿意独自抚养儿女,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原告要求独自抚养儿女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被告未出庭,且原告主动要求抚养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原告要求独自抚养儿女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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