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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基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分期给付,二是一次性给付。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两种方式。
  引进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个特色。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岁计算或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被扶养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生活费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