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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20,“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10个要点!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掉了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4、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参考(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
        5、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公证费可能需要近千元)
        7、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8、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9、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10、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