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万元债务从天而降,让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邓女士感到绝望。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依法判决该债务由邓女士的前夫独自清偿。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邓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后多次向多人借款,然后以高息转借吃利差,最后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纷纷将邱某和邓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00多万元。
虽然邓女士已经与邱某离婚,但因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邱某和邓女士共同承担该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后,邱某经常外出躲债,债权人多次上门找邓女士还款。然而,邓女士月收入仅2000元,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巨额债款让她对生活产生了绝望。为了孩子,她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
贵港市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本案中,涉案债务虽然产生于邓女士与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邱某个人所借,但是否属夫妻共有债务,要看该债务形成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根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邱某超出生活所需高额举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为此,贵港市中院最近对一审的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由邱某负责偿还200多万元债务。
据了解,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纠纷时,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不少见,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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