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离婚的夫妻,多半是因为感情纠纷或财产纠纷。可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却不同——来自长沙的赵某和孙某这对离婚夫妻,为了儿子的“姓”走上了法庭,同时还将办理改名的公安分局也列为被告,起诉其行政违法。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支持谁呢?
案件经过
夫妻协议离婚,前妻私下为儿子改姓
“80后”夫妻赵某和孙某都是长沙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仅一年多时间,两人的婚姻关系就宣告破裂。当时,孙某已经怀孕7个多月。按法律规定,男方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但由于孙某也坚持离婚,2013年2月,两人签下离婚协议。2个月后,孙某生下儿子。
尽管已经离婚,但孙某考虑到儿子是赵某的,赵某也承诺按月承担抚养费,所以孙某决定让儿子随父姓,取名“赵乐”。
离婚不久,赵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很快又当了爸爸。之后,赵某减少了陪伴儿子赵乐的次数,甚至连每月抚养费都不能按时支付。
“离婚后,他不仅没支付过抚养费,更没尽到过任何做父亲的义务,我们为此还打过官司。”孙某称,2016年7月,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为儿子提交了变更姓名的申请。
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到分局。2016年8月5日,经分局审批通过,派出所正式为“赵乐”更名为“孙乐”。
到后来,孙某索性不让赵某探视儿子,两人关系越闹越僵。为此,孙某起诉赵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而赵某也起诉孙某不给探视。
2018年6月,赵某整理好起诉材料,在派出所调取孩子信息时,才发现儿子“赵乐”在两年前就变成了“孙乐”。一怒之下,他不光请求法院恢复儿子原姓,同时还将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认为儿子改姓“有猫腻”,他将公安局告了
赵某不知情,孙某又是如何通过公安局的材料审核,成功将儿子改名呢?
“我在改名前给赵某发过信息,征询他的意见。他没有回复我,我当他默认了。”孙某称,由于给儿子改名需要赵某在申请书上共同签字,并且留下手印,她担心找赵某不会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赵某的手印,然后自己冒签了赵某的名字。
当时,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曾专门派民警找孙某谈话并进行笔录,但她故意隐瞒了情况。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也以为两人已经沟通好,便上报给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做出同意更改“赵乐”为“孙乐”的决定。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赵某对赵乐的监护权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孙某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与赵某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到场签名进行申请。在孙某隐瞒相关情况,赵某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将“赵乐”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某公安分局将“赵乐”更名为“孙乐”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解读
离异后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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