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怎样有效解除?
经济发展多元化的今天,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扩大经营的有效方式。南昌一家甲公司看好北京一家公司乙公司的经营模式,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超市经营体系在南昌市南市区开设一家超市门店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首年服务费用17万元,该笔费用包含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培训的费用、督导费用、门店筹备、设计、布局等,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双方合同对与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7万元的服务费。同时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甲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3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北京这家乙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培训,督导等作用,甲公司亦未实际开店经营。因此甲公司于4月21日向乙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告知书》并由乙公司签收。同年4月28日甲公司代表再次来到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未果。甲公司遂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超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要求判令乙公司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0万元。
就此双方律师团队介入案件,甲公司律师提出:该特许经营协议系双方和意达成签订的成立并且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制。该案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刘疆律师分析如果特许人真正具有品牌、技术与管理的力量被特许人是不愿意轻易提出解除合同的。因此本案中,虽然双方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甲公司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并无约定,但甲公司有权依据该条例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根据最新《民法典合同篇》草案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所付的20万元中的3万元为保证金,双方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该款款项在双方合作关系解除的情况下乙公司应予返还。
最终甲公司在刘疆律师的帮助下提出的诉讼要求及其法理依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超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务费及保证金共计20万元.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是一种涉及管理学、法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经济运作方式,除了其具有的稳定投入固定收入等特点之外还是具体一些经济市场风暴之下的特定风险的。因此,此类投资建议提前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规避已知风险。出现纠纷尽早要求律师介入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