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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颁布后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一、《民法总则》颁布后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一)定期借款纠纷,即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借款纠纷,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也适应调整为三年;
  (二)债权人在起诉前就追讨过债务人,且给出债务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的,要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从欠条上记载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三)而不定期的借款纠纷,也就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纠纷,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而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然而不定期的借款纠纷,会因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而转而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五)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借款关系,如果借款关系双方就原债权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只是简单的,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盖章,这样的行为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重新受到法律保护。
  二、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可以怎么办?
  (一)给债务人发催收通知,如果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盖章的,视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重新确认,原借款关系应重新受到法律保护。
  (二)努力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
  即使借款关系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借款关系双方能够就原借款关系达成还款协议的,会导致借款关系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又可以收到法律的保护了。
  (三)想方法让债务人主动还款
  借款关系诉讼时效经过,借款关系还存在,只是不再收到法律保护,所谓对借款关系的法律保护,实际是对债权实现的强制力,诉讼时效经过,原本的借款关系变为自然债务,即不再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债务人自愿还款的,不得因诉讼时效经过而要求债权人返还。而且即使诉讼时效经过,法院还是要受理这种借款关系纠纷的,并且不可以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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