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
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
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现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出现离婚的违法行为;(2)受害方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3)因果关系成立;(4)一般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和另一方无过错为条件。
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有:(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2)必要加处原则。若一方过错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难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额外增加精神赔偿数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3)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若离婚纠纷主要由过错方引起,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若离婚纠纷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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