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农民工务工讨薪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一、农民工务工讨薪现状
简阳市处于四川交通要道,近年来区域发展较快,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集中于建筑施工、纺织工业、物流运输等劳动密集行业。近年来,农民工数量持续增加,导致农民工行业中存在极大竞争,而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素质不高,文化程度低下,就容易出现农民工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且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微薄的工资有时又也不易获得,农民工心理失衡,产生大量上访、信访事件。
农民工对法律不了解,对基本的事实很多都一无所知,对主体证据上都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尤其是民工“过年难”,年底很多公司、企业都涉及财政结算问题,对单位投资、亏损项目都会进行优先处理,忽略了民工工资,导致民工讨薪难。而涉及建筑工程行业,也就是农民工涉及最广的一个行业,更是管理混乱,发包、分包、转包情况数不胜数,许多企业无主体、无资质,导致农民工讨薪无门,加之近年来“三角债务”频繁出现,找不到真正的债务人,使得农民工群体更加坚难。农民工现在土地流转制度限制较宽,大多农民工在外务工,子女即成为留守儿童,有的由政府收容教养,有的跟随祖辈生活,家庭教育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成年后在社会上不知法不懂法,无法约束自己,造成自己及他人安全隐患。
二、农民工务工讨薪原因
(一)因企业变更而导致
1、企业改制,改制或公司投权变更前后企业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导致农民工找不到讨薪主题,投诉无门。
2、企业破产,年终企业出现亏欠债务入不敷出,在投资、理财方面出现财政危机,也是最普通的欠薪方式。
3、企业隐匿,有些皮包公司在招用农民工的时候并无工商登记及公司主体资格,采用欺骗方式招用农民工,导致农民做工后工资得到兑现。
简阳市蜀方食品厂拖欠民工工资案,企业法人逃避债务,企业亏损负债,所属机器设备材料经法院评估拍卖后,优先折抵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龙鑫纸业制品厂也改制为龙鑫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债务发生转移,使民工讨薪困难,后法庭找到适格主体,为民工排扰解难,最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务争议案件设立了仲裁前置程序,使农民工讨薪程序更加繁琐,在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出台之后,虽然案件受理费用减少,但所缴纳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代理费、住宿费并无减少而且增多,而且仲裁前置程序也较法院诉讼费用收取较高,而经过仲裁程序后对仲裁结果并无借鉴,而是另辟蹊径,重新审理,导致农民工群体不甚理解。
(二)因企业内部制度设置而导致
作为劳动争议另一方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规范以及与法律相冲突,农民工违法信访上访事件增多,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从众多的群体性劳动报酬案件分析,部分纠纷所发生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够规范或者与法律相冲突。有的用人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虽有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但该制度并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特别是在对众多的劳动者作出处理决定时,没有按照程序办理或者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制定规范,导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产生质疑并最终引发群体性争议。现在拖欠民工工资已入刑法,但在具体实施方面还应出出相关意见,在实践中提炼,对农民工普及。
在劳务者完工后会遇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仅出具结算单,而非工资清单或者出具欠条,无其他相关证据,且结算单无法证明用人单至今是否尚欠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权利无法实现,处于不利的境地,农民工自身文化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合同,涉及条款都由用人单位出具,形成格式合同。农民工无法将自身权利诉诸笔墨,而求助于律师费用太高,亲友又不在身边,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打欠条时尽量由负责人出具,并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讨薪时向对方说清事实,用欠条复印件,避免对方反悔撕毁欠条,讨薪成功后再返还欠条。
涉及企业改制,有些企业以用人单位变更为由,让农民工去寻求变更企业支付工资,变更逃避债务,而许多农民工无法找到原企业,即使找到后原企业又以资产、财产已转移等理由推脱,民工们不明究理,只得罢休。
三、农民工讨薪方法
(一)农民工自身增加维权意识
在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在获得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2、不缴纳类似于保证金之类的任何费用;
3、拒绝格式合同,对加班制度及休假情况有所了解;
对涉及违章建筑,农民工群体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日结工资,而包工头提供虚假欠条,伪造虚假分包人,变相克扣工资等,农民工群体追索劳务报酬时效为两年,而用人单位出具欠条后,农民工追索时效为一年,要注意时效的不同,不要因为用人单位变更拖薪,造成时效失效,使农民工因时效失效而无法讨薪,尤其是建筑工程完工后,用人单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扣减农民工资,此类案件履见不鲜,对此应培养农民工维权意识,找工程监理、质监局等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以事实为准,合理评估自己劳动报酬,如发生工伤等应及时进行鉴定,合理保障自己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可以赔偿折抵工资。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严格管理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严格办理。
二是要求适当减少危重工作时间,农民工的加班工资一直未得到保障,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约束,导致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加班情况持续时间长,工资强度大,危险程度高,而相应保障措施也未得到改善。农民工可以借助媒体,利用网络宣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及破产用人单位要求优先受偿其工资,在法律宣传上也可以向监督部门反映,提升自己法律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在举证责任上所规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尚需完善,可行性较弱。开辟案件“绿色通道”,严格法院奖惩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上日程。在保障自身权利问题上最易被农民工忽略的是收集证据和诉讼时效问题。
(二)法院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审理方法
法院对群体性涉诉上访问题,应找准苗头所在,做好农民工代表安抚工作,借助政府、工会力量,找到突破点,将纠纷消除在萌芽阶段。
由于在劳务争议案件上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先行”制度,在适用此类案件上,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量适用小额速裁,节省农民工成本,提高其讨薪效率,避免周期长,成效低等问题,节药司法成本和工资兑现的双赢。
(三)政府部门对民工救助措施
对此情况,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用工档案库,办理工资卡,购买三险一金,设立农民工司法救助站,劳务派遣中心,在农民工密集地所在区域设立法制宣传中心,定期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教育管理,对造成涉诉信访事件,对农民工代表进行重点教育,深入了解农民工家庭背景、工作环境。
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农民工维权中心,听取农民工心声,避免农民工因受助迫、欺骗而不能维持生计。农民工薪金的判后执行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虽然有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但查找财产线索及提供工资证据都是困扰农民工的事情,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或转移、隐匿财产使农民维权更是难上加难,而法院在处理农民工案件虽然能依职权查找财产线索,但也收效甚微,农民工可向政府请求救助,让政府对用人单位用工资质及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并诉求于监督职能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定期对用人单位财政状况进行调查,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公司、企业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请求工会从中协调处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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