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骗”了我的 给我“还”回来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生活中,我们时常都在接触合同,而诚信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在建立合同后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该怎么办呢?冷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个疑问,最后在丁律师的帮助下,他顺利撤销了与别人订立的合同,拿回了被骗的钱。
2008年4月28日,冷先生与老王、老蒲三人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老蒲同意老王将自己位于JS路一段的店铺装让给冷先生使用,冷先生代替老王向老蒲履行原有的店铺租赁合同中该规定的条款,且每季度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老王交纳的水电费和其他各项费用,以及老王将H公司“奶茶工坊”加盟权和店铺现有装饰、装修和其他设备材料以4X元转让给冷先生。为避免纠纷,冷先生还与老王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冷先生投入经营后,店铺原料用完,要求H公司供应原料,未果。后H公司告知冷先生,老王转让加盟权时并未取得H公司同意,且老王未结清货款,H公司将不再供货。
此时,冷先生才知道做自己被老王欺骗了,“奶茶工坊”也因H公司不供货而无法经营。于是,冷先生想取消与老王订立的合同,拿回自己的转让款和损失。因此,他找到了丁庆林律师,丁庆林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冷先生和老王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冷先生和老王、老蒲订立《店铺转让合同》,以4X元转让费取得老王“奶茶工坊”加盟权和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和设备材料,与老蒲构成租赁关系。但是老王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未取得H公司转让加盟权同意和未结清货款的事实,导致王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接受转让的决定,与其订立《店铺转让和同》,因此,冷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与老王、老蒲订立的《店铺转让合同》。
合同撤销后,支付的转让款能要回来吗?《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王先生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的手段与冷先生订立合同,应当返还收取的4x元转让费,以及弥补冷先生房租、店铺因供货未果而无法经营的损失。
本案件再次告诉大家,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订立合同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守住道德,别让法律成为你最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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