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所谓“单方允诺之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有3个特征:
1.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对其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单方允诺的存在也不影响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
2.内容是为表意人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它不需要相对人付出代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3.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凡符合表意人在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 本案中,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属于典型的“悬赏广告”。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此时,甲应当依约履行,给付500元奖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理论界“悬赏广告”的性质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两种观点,但在法律范围一直坚持“单方允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