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工人被派遣到国外后,可以通过自身所在用工单位或组织工会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中国工人被派遣到国外工作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不方便也不适宜向国内的工会申请权益保护时,可以向国际劳工组织申请咨询与寻求帮助。
3. 向中国政府寻求帮助。
若被派遣到境外的中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国家商务部或外交部提交申请,请求帮助。但是在我国,通过外交部和商务部门联合处理的方式解决涉外劳务纠纷,主要采用政治外交的办法以平息事态,化解劳资矛盾,这种政治外交保护机制虽然能高效、低调解决国家间劳资纠纷,但随着我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我国外交保护手段难以长期应付涉外劳资矛盾。
4. 向中国驻外大使馆寻求帮助。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乙)款有如下规定:(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条表明大使馆有权执行领事事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五条表明领事职务包括:(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若被派遣到境外的中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可以向中国驻被派遣国大使馆寻求帮助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