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总结战“疫”经验 健全传染病预警机制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反思我国传染病预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寻求解决路径,能够提升我国对传染病疫情防控能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我们要从此次战“疫”中反思我国传染病预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寻求解决路径,以从风险防控的源头出发提高我国的传染病疫情防控能力。
今天回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传染病预警机制中的问题,总体而言,一是传染病预警机制的法律适用模糊不清。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初步建立了传染病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均对传染病的预警问题作出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不同规定,如针对预警主体,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预警,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省级政府有权预警,由此带来法律适用问题。作为特别法,传染病防治法应优先于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但作为一部相对而言的新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应优先于传染病防治法适用。
二是有关传染病预警机制的基本法律规定整体较为抽象。如,传染病防治法除明确要求建立预警机制、对预警主体作出规定外,并未就预警机制的具体内容,如预警发布的程序、期限、内容、对象等作出更细致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主体、信息报告主体、预警措施等相关内容,但同样缺乏预警发布的内容、期限、对象等具体内容。
三是作为传染病预警机制基础的风险识别、评估机制有所欠缺。除人类已知传染病类型外,其余传染病的发生可能更多地具有不确定性与突发性。要针对新型传染病作出准确预警需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之上。而通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仅简单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主体、监测主体,传染病防治法则仅规定了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的主体。系统性的传染病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机制尚未形成。
因此,首先,要统筹、协调有关传染病预警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传染病预警机制的确定性。尽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修改、协调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规范中存在冲突的内容,明确这两部基础性法律的适用问题。
其次,完善、细化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传染病预警机制的内容。就前者而言,应当围绕传染病预警的整体流程增加相关规定,包括上述预警发布的程序、方式、内容、对象等等,提高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就后者而言,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更广,包含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与社会安全事件,势必难以全面顾及传染病预警的特殊性。在完善预警机制时,应当格外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
第三,健全传染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机制。就传染病的风险识别机制而言,一方面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识别意识,并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另一方面,应当格外重视社会信息这一信息来源渠道。就传染病的风险防控机制而言,应当致力于发展进行传染病风险评估的专业队伍,注重专业医疗机构的作用发挥,进一步提高传染病风险评估的专业性、科学性与权威性。此外,需格外注意的是因对于传染病风险的认识受到医疗知识、技术等各方面的限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的结果不一定具有完全的科学性、准确性。对于非因主观过失导致的风险识别、评估错误,不宜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如此才可为相关主体大胆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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